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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扑克软件 2025-09-28

德扑在中国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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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扑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引人关注,一场真实的遭遇揭示了其中的微妙之处。

有人曾亲身经历了在中国打德州扑克的一场意外事件。几个同事在看似正规的棋牌室,玩的是5/10美元的筹码,桌上并无现金交易,但他们的行为并未逃过一双警惕的眼睛。一位便衣叔叔在透明窗后观察许久,随后以不容置疑的态势出现,拿走了同事的手机,声称所有人必须随他去一趟。

起初,同事们以为只是寻常的误会,但叔叔亮出腰间的手枪,表明他并非寻常的治安人员。他强调,即使使用筹码,数额的等值性不容忽视。在随后的调查中,他们被逐一核查身份,尽管没有发现异常,但这次经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留下名片,声称只是同事间娱乐后,他们才得以获释,从此后,打德州扑克对他们来说成了禁忌。

2023年10月20日更新:

这并非虚构,真实的故事让我们意识到,法律的边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有些人或许会选择避开争议,毕竟,避免麻烦往往比陷入困境更为明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忽视自己的权益,或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选择沉默。每一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反抗不公。

在面对类似事件时,我支持你们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住,安全和正义是值得追求的,即使可能面临一时的困扰,长远看,坚守原则才是真正的胜利。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可以享受到扑克带来的乐趣,同时也能确保自己在游戏之外,依然是生活的主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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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德州的上海王被判刑了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沪02刑终28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蒲淞南路108弄32号,现住上海市纪念路55弄108号501室。2014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友东,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港沿镇齐成村齐村621号,现住上海市乍浦路326号508室。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静,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鄞县,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耀华路550弄32号503室,现住上海市许昌路1600号2310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沪0110刑初11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强、陆友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冯莎莎、姚骏、王子华、胡蝶、石小妹、刘俊平、王春美、沈竹轩、顾丛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判决认定: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静与“老吴”商定在王静租借的本市杨浦区许昌路1600号2310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被告人陆友东受“老吴”指使,提供“百家乐”账号、配钞,并在赌场中为赌客网络投注,陆友东代表“老吴”按洗码量的2‰提成。被告人王强负责为赌客“接和”、结算赌资并在陆友东不在场时为赌客网络投注。

经营一周后,王静按洗码量的2‰分给陆友东提成款1,950元。同年7月5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及参赌人员冯莎莎等人,扣押配钞2.6万元、电脑机箱、电视机、参赌人员的赌资若干,现均已被收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陆友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退出违法所得。

上诉人王强上诉称,原判决量刑过重。

王强的辩护人对于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王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未获利,应认定为从犯,原判决对王强的量刑过重,请求对王减轻处罚。

上诉人陆友东上诉称,其系从犯,原判决量刑过重。

陆友东的辩护人对于原判决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陆友东系受人指使参与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二审法院对陆减轻处罚。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陆友东以及原审被告人王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在共同犯罪中,王强、陆友东的作用并非次要、辅助的,不能认定为从犯。原判决根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等,所作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对上诉人王强、陆友东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玮

审判员孙晔

审判员张鹏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冠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